(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标准,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
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承担教育教学指导、教育质量评价、教师培训等职业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支持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咨询、协商等多种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毕业生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发挥其参与学校建设、支持学校发展的作用。
(五)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其中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五十四条 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
第五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和保障体系,组织、引导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宣传推广、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
第六十二条 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六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健全多元办学格局。鼓励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举办职业教育,鼓励各类企业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鼓励职业学校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消息发布后,部分上市公司和龙头企业也迅速跟进,布局职业教育。职业教育迎来政策利好,谁能从中受益?社会资本参与职业教育还有哪些短板有待突破?
教育行业迎利好
面对政策利好,A股教育板块迎来一波涨势,也为低迷的教育类上市公司的发展打开另一个空间。
此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即“双减”政策,叫停了社会培训机构的学科类培训,明确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这给以学科类培训业务为主的教育类上市公司划出了“禁行区”。
“教育类上市公司之前主要是在K12教育领域布局,随着‘双减’政策逐步落实,大量机构面临要么退出要么转型的考验。”宝新金融首席经济学家郑磊表示,职业教育将成为这些教育类上市公司一个很好的转型方向。从需求和供给结构看,发展综合素质教育、科学知识普及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再培训教育将是大势所趋。教育类上市公司应抓住这个宝贵机会,抓紧时间完成转型。
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职业教育的发展与建设,但目前我国职业教育距离社会总体需要依然还有一定的距离。“发展职业教育是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同时,经济转型也需要更多的中高等专业技术人才。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已不仅仅是教育体制改革问题,更是未来相当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郑磊说。
举办职教优势多
业内人士指出,职业教育的发展不仅仅需要教育类企业的推动,非教育行业的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也要尽快参与进来,这也将是职业教育办学生态形成的关键。
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已有非教育行业的上市公司有了相应动作。10月13日,上市公司太阳纸业宣布与济宁职业技术学院达成校企合作事宜。《意见》出台前,A股市场就已有数十家企业通过出资设立、参股等形式,参与举办职业教育。例如,ICT企业紫光股份大力布局职业教育,已有多个产教融合项目落地;南山铝业控股股东南山集团旗下有烟台南山职业技术学校、烟台南山学院等;鲁商发展控股股东鲁商集团旗下有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齐鲁医药学院等,都是围绕产业布局和战略定位设立。
“上市公司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有多重优势,能培养技能人才也能实现精准就业,可谓一举多得。”郑磊表示,上市公司企业财力较为雄厚,在专业领域有大量人才担任师资,对行业人才培养更内行,培养效率更高,这是一般职业院校单独办学不具备的优势。同时,这些企业对于专业人才的需求量很大,举办职业教育既能满足其自身需求,还可以短时间迅速扩大我国职业教育的规模,丰富职业教育的范围和层次,为实体经济提供急需和适用的人才。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院长郑亚莉认为,鼓励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具有多重意义。一是有助于形成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是优化职业教育办学主体、激发企业参与动力、丰富职业学校办学形态的内在要求;二是有助于持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可以从体制机制上破解现有的校企合作难题,缓解技术技能人才供给与需求的矛盾;三是有助于培养高质量的技术技能人才。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离不开行业企业的参与,不论是专业设置、专业教学标准等的开发,还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建设等的开展,都需要优质企业参与。这样职业院校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就能更好适应岗位、服务发展。
短板有待突破
我国高度重视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在政策制度方面,近几年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深化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了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但不可否认的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依然存在一些短板,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虽然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在规模、技术上都拥有优势,在参与职业教育方面也进行了一定的实践,但依然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郑亚莉指出,一方面,企业参与办学的动力不足。企业经营目的通常是为了取得利润,而职业院校主要为公益性组织,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这导致企业参与办学的动力不足;另一方面,相关配套政策有待完善。尽管国家制定出台了支持、推动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政策制度,但在具体政策实践中还有待落实,缺乏可操作的法律法规。
相关业内专家建议,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整合企业的资本、技术、知识、场地等生产要素,搭建多方合作平台,平衡企业发展的盈利性与职业教育的公益性,营造全社会参与职业教育、崇尚劳动光荣的社会氛围。这也能为自身发展积聚更多资源。此外,还要加强职业教育政策的系统设计,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级政府、行业、企业、学校责任分工,构建政行企校协同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机制,汇聚各方力量形成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合力。